评估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正国际评估人员的执业行为,切实履行评估职责,保障评级质量,加强自律管理,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人员是指从事评估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二章 执业基本准则
第三条评估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的监管与自律管理。
第四条评估人员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自律机构和公司制订的评估内控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员工廉洁从业行为管理规定和各类技术规范。
第五条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和大正国际公司声誉。
第六条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七条评估人员应自觉维护行业和公司形象,不在公共场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公司和同行声誉的言论;不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其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的宣传。
第八条评估人员应依据与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的规定,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守国家秘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国家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2.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3.依据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获授权后公开的。
第九条 除受评对象或其相关第三方外,评估从业人员不得透露 公司的任何信用等级信息或将来可能决定的信用等级信息;不得将提 供信用评估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重大非公共信息以及尚未对外公布 的信用级别在公司内部或对外泄露;禁止买卖在提供信用评估服务过 程中所获得的重大非公共信息,或利用该重大非公共信息从事证券交 易并不当获利的行为。
第十条 评估人员离职,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约定及向公司所做的其他承诺。
第三章 执业要求
第十一条 大正国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评估人员应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不得索取或接受现金、贵重礼品或其他好处,也不得宴请及向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及卡券等物品。凡收到客户或来自于系统内部公关的礼品、礼金、卡券者,除应及时返还外,还应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于无法返还的钱物,须统一上交,不得私自留存或公用。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应具备与信用评估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从事 的业务,并按监管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3.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4.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
5.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评估人员应遵守真实、一致、独立、客观、公正 和审慎的原则。
1.真实原则是指在评估过程中,应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对评估 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并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审定 评估结果;
2.一致原则是指在评估业务过程中所采用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 要与公司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公司对同一类受评对象进行评估, 或者对同一受评对象进行跟踪评估,应当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模型 与程序;
3.独立原则是指信用评估委员会成员、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在执行评估业务、形成评估意见、出具评估报告时应独立于受评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得受受评对象(发行人)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应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独立做出评判;
4.客观原则是指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做到公正,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从事信用评估工作,不带有任何偏见,不以主观意愿或个人偏好行事,全面、深入地了解受评对象信用状况,客观揭示受评对象信用风险;
5.公正原则是指公司及评估人员应当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地对待评估利益各方,防范利益冲突;
6.审慎原则是指在评估资料的分析和做出判断过程中应持谨慎 态度,特别是对定性指标的分析和判断时。在分析基础资料时,应准 确指出影响受评对象经营的潜在风险,对受评对象某些指标的极端情 况要做深入分析。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应遵照公司的技术规范、工作标准、评 级操作流程以及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管理制度开展评级 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存在公司《回避制度》规定的回避事项 时,应主动向公司声明并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2.对公司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
3.向信用评估委员会提供受评对象虚假信息,或协同受评对象或 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估结果;
4.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 评级报告;
5.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6.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诺、保证信用级别、通过参与级别竞标、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进行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7.在评估委托协议签订前向委托方或相关机构反馈信用级别或 级别区间,包括通过预评估级别或级别区间等方式参与营销、以直接 或间接方式向委托方或相关机构反馈级别区间等行为;
8.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由于主观故意或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未经受评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 露他人,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在日常业务流程中,超出公司已公布分析的范围,表述与公 司已公布观点不一致的意见,公布任何内部使用的非公开信息或专有 信息;
11.以个人名义承接评级业务;
12.利用职务之便和执业中所掌握的受评对象的资料和情况为自 己谋取私利;
13.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索要或接受受评对 象正常业务接待之外的现金、礼品、特别招待或其他利益;
14.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评估业务许可证;
15.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 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16.从事与评估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17.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评级业务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 止行为。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为提高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各种形式的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必须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接受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 评估人员一旦获悉公司相关人员可能违反本制度的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以匿名或署名方式,立即向公司合规管理部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管理人员对评估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评估人员应及时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向公司合规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评估人员依法合规执业,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本守则的相关行为建立诚信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调查不规范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 公正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准确界定不规范行为,并 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评估人员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公司将根据情况对责任人的绩效考核成绩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并处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大正国际公司综合办审定、解释和修订,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正(北京)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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