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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主体信息保密制度

 

 

评估主体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评估业务开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受评对象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评估业务相关的人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评估人员及其他人员。评估过程中的 外聘专家亦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保密信息

第三条 按照是否需要保密,公司评估业务信息分为普通信息和 涉密信息。普通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无须进行保密处理;按照需要 保密的重要性高低,涉密信息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 密”三级。绝密信息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 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信息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 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信息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 遭受损害。涉密信息无论密级如何,均应进行保密处理。


第四条 涉密信息中的秘密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公开;机密信息仅限于相关业务人员知晓;绝密信息仅信息提供方同意的人员或公司总经理同意的人员有权接触。


第五条 保密信息不论是以书面形式、电子记录形式、光学记录 形式、磁盘记录形式,还是以其他记录形式保存,均属于保密对象。


第六条 公司开展评估业务时,应与受评估机构或受评估证券发 行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在评估业务委托书中约定保密条款。


第七条 保密信息的内容包括: 

   1、数据库、计算机软件; 

   2、评估业务委托协议和收费信息、保密协议、承诺函等; 

   3、受评对象提供的所有文字资料和电子版资料、现场调查记录; 受评对象提供的跟踪评估资料等;按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或保密协议 要求,在评估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整理的需要保密的有关委托方或 发行人的相关资料; 

   4、评估过程中,接触到的涉及委托方或发行人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5、在未经委托方同意或监管部门批准公开发布前的,按照其要 求需要公开披露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包括评估报告的中间稿)、 数据表格等文字版和电子版资料; 

   6、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非公开渠道收集的相关资料; 

   7、信评委会议纪要、工作记录、表决过程和表决结果; 

   8、未批准公开发布前的研究报告和翻译资料;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经办人员认为需要保密 的文件。

 

第三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公司员工的保密事 项和保密责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评估业务信息保密工作,公司其他 高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分管部门的评估业务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条 评估人员和公司其他人员对于在开展评估业务活动中知 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涉及个人的隐私和协定的不可公开信息, 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为任何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对于所了解的受评对象的专利、专有技术及 双方事先约定的保密事项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得到委托方、受评对 象的书面允许外,不得提供或泄露给第三方,也不能将其用于私人目 的。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或依据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可以公开的情况除 外。

第十二条 在评估项目组工作期间,项目组成员要妥善保管保密 内容的文字版和外部存储设备。在完成评级工作后,项目组成员及公 司其他人不准保存第七条中的第 5、6 项保密内容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资料,应在评估档案移交综合部的同时,在个人计算机和外部存储设 备中删除。对于涉密信息,业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制度 第三、四条规定和实际保密工作需要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 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中应尽量避免涉及受评对象未公开的保密资 料和内幕信息,若评估报告中涉及受评主体未公开的保密资料和内幕 信息,该评估报告仅能提供给受评主体,未经受评主体同意,不得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评估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在评估过程中获取的受评对 象所有评估资料,防止与项目无关的人员获知。

第十五条 评级相关人员计算机中的保密信息必须设置口令,所 有存在于评估级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不得随意导出系统。

第十六条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信息科 技部协助需求发起部门负责保密处理;评估相关人员要外发邮件的评 估相关信息应从公司的电子邮箱中邮发,不得采用其他方式传送。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涉及的评审内容在评估结果发布前应该严加 保密,与会者不应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及转让债券的信用评估信息原则上应当在非交易时间披露。在信用评估信息依法披露之前,除用于监管部门指定用途、评估业务委托书中约定用途、委托方及受评对象外,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如外聘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议的,会前评估秘书须请 专家签署《承诺书》,对评审过程中接触到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保密事 项予以承诺,并将此作为评审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评级业务信息中的涉密信息,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需 要存档的,由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在存档时候注明其密级、保密期限和 阅读权限。涉密信息为电子文档资料的,由负责处理该涉密信息的人 员或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保密处理。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个人可向公司借阅有关评级报告、工作 底稿;个人借阅有关评级报告、工作底稿后要承担所借阅有关评级报 告、工作底稿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非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保密文件; 文印人员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打印、复印和扫描保密文件须做好保密防 范工作,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借阅、 复印和复制机密和绝密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文印的多余或作废保密文件,文印人员要即时进 行销毁,不得留存或以废纸利用形式流出文印室,用于打印和扫描后 5 的电子文件发送相关部门后应于当日进行物理性删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行政人员收发所有纸质评级文件和资料须严格 进行登记,避免保密文件未经批准传出;收到邮件、传真后要及时登 记并交给收件人签收。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存档保密文件时,应按公司《评 估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涉密信息必须执行严格的报批程序, 经过主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的签字确认,且应符合与客户签订的保密 协议的规定。除公司《评估业务相关信息的报备与披露管理制度》中 规定的评级信息披露方式外,任何人未经授权严禁以任何形式披露评 级信息。公司员工外出携带涉密资料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不得探听与自身工作权限无关的保密信息, 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携带至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信息,通过其他方式传递保 密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发现涉密资料(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可能 泄露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离职前应将载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 或软件、程序按公司要求归还或予以销毁,删除任何有记忆装置中的 任何保密信息,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非经公司书面同意, 离职后员工必须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解密,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保密信息,或将保密信息与任何第三方合作利 用、开发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公司评级信息保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根 据情况对主要责任人的绩效考核成绩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并 处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的泄密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过错程度 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过失泄露涉密信息,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或重 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 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大正国际综合办审定、解释和修订,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正(北京)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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