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正国际信用评估公司首席执行总裁邱先生受邀参加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各大银行及证券机构在京举办的全国诚信体系建设发展高峰论坛,致辞并发表了对当前我国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上的若干建议和观点论述。
大正国际邱总讲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实守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在2014年正式出台全国性的顶层设计文件,将其提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近4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很多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要进展。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正式发布为标志,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基本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范畴涵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领域。在组织机制上,国务院在2007年就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2012年,部际联席会议进行调整,由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达40余家。
在当今时代,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完善政府治理、改进社会风气均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指出:“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但从目前实践来看,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在推动信用体系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信用立法要避免与道德混为一谈,中央信用立法需充分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立法应明确惩戒尺度,应设置明确统一标准,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数据共享提供法律依据。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通过荣誉“红利”、审批“红利”、便利“红利”、监管“红利”、交易“红利”、推介“红利”六大信用“红利”让守信者获利,并以此推动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在实际操作中,判定守信者的标准、程序、依据并不统一,确定守信者可获福利的方式也不明确。大多数地方政府只是停留在荣誉红利上,如在政府信用网站上表彰公示守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等。对于其他红利,如守法诚信者如何享受审批红利、监管红利以及交易红利,除了浙江、河北、湖北、上海等地在《意见》的基础上略有扩展外,其他地方政府均未有所突破,也很难有所突破。信用体系立法并非将道德直接变为法律规定。与法律相比,道德会因时代、地域、宗教信仰等发生变化,具有不稳定性,极易被滥用,而且道德的可操作性极差,无法真正地指引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在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中,法律应当与道德分离,法律是否有效不应当引入道德判断。若不加审慎地将道德直接转变为法律,则会导致法律专业术语混乱复杂,含糊不清。在推动信用体系立法过程中,应避免直接引入道德概念,正确的做法是,对道德内容予以甄别和转化,将含混不清的道德概念转化为清晰明确的法言法语,将复杂的道德判断转化为逻辑清晰的归纳判断。为此,还需要尽可能明确信用信息的外延,防止信用信息的盲目扩大化。同时,要重视信用信息有针对性的分类、精准利用,如破坏共享单车行为可以禁止行为人通过其他平台使用共享单车,但不宜作为不预授信的依据。
目前,我国几大信用评估机构仍在积极的推进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而不断努力,比较知名的机构比如:中诚信评级公司、大正国际评估公司、联合资信评估公司、东方金诚评估公司、大公国际、国衡信评级等等,作为中国本土诚信体系建设事业的开拓者们,一直都在引领我国诚信体系建设行业的发展努力着。
他还讲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已经明确提出,以公民身份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为此,应进一步加大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各业务条线的主管部门不但要搭建自上而下贯通的办案系统,实时采集监管数据,还应当将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作为必备要素,并开放权限、允许基层部门依规共享数据。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政府数据共享的细化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让政府数据跑起来、让事中事后监管更有力。应逐步整合各部门、各地区建设的信用信息平台,做好规划,避免推倒重来式的建设模式,实现信用数据全国统一、全国联网、上下贯通。
大正国际邱总向论坛致辞并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日趋完善,信用工具将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经济治理的各个方面,信用将成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标准,社会信用体系将成为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抓手和重要支撑。大正人将一如既往地以奉献精神为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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